舂秋左传正义_卷四十七昭十四年尽十六年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卷四十七昭十四年尽十六年 (第2/8页)

皆令才职相当,不使违方易务。此皆抚民之事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上国”至“楚地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下云简东国之兵亦如之,知此是简西国之兵也。西国,东国,皆是楚人在国之东西者。以水皆东流,西方居上流,故谓之上国。西为上,则东为下。下言东,则此是西,互相见也。

    ○注“分与也振救也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分减富者之财以与贫者,则分为施与之名,故分为与也。穷者全无生业,或授之田宅,赐之器物,以救济之。

    ○注“介特”至“流散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传称“一介行李”“逢泽有介麋焉”则介亦特之义也。介特谓单身特立,无兄弟妻子者,无所附著,或将转移收聚之,令有附依,不使流散。

    ○注“宽其赋税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服虔以宥为宽赦其罪。杜以下云“赦罪戾”则此宥非宽罪,故以为“宽其赋税”也。《王制》云:“少而无父谓之孤,老而无子谓之独,老而无妻谓之矜,老而无夫谓之寡。此四者,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,皆有常饩。”然则孤寡常有饩赐,本无赋税,而云宽赋税者,正以不责赋税,即是宽之也。孤寡之贫者有饩赐,能自给者免赋税,文虽不言鳏独,宥与孤寡必同。

    ○注“物,事也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任良,谓选贤而任之也。物官,谓量事而官之也。贾逵云:“物官,量能授官也。”郑众云:“物官,相其才之所宜而官之”是也。

    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,兵在国都之东者。○罢音皮。召,上照反。亦如之。如然丹。好于边疆,结好四邻。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疆,居良反。息民五年,而后用师,礼也。

    秋,八月,莒著丘公卒,郊公不慼。郊公,著丘公子。○著,直居反,徐直据反。

    [疏]“息民五年”正义曰:谓从此简兵之后,息民不征,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,是为礼也,即十九年“城州来以挑吴”是也。案十七年与吴“战于长岸”未满五年而云“息民五年”者,平王之意息民五年。长岸之战,吴来伐,楚被伐,不可不战,虽战,非王本心也。

    国人弗顺,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舆。庚舆,莒共公。○与音馀,本亦作与,下同。共音恭。蒲馀侯恶公子意恢,而善于庚舆;蒲馀侯,莒大夫兹夫也。意恢,莒群公子。○恶,乌路反,下同。郊公恶公子铎,而善于意恢。铎亦群公子。○铎,待洛反。公子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:“尔杀意恢,我出君而纳庚舆。”许之。为下冬杀意恢传。

    楚令尹子旗有德于王,不知度,有佐立之德。与养氏比,而求无厌。养氏,子旗之党,养由基之后。○比,毗志反。厌,于盐反,本又作餍,下注同。王患之。九月,甲午,楚子杀斗成然,而灭养氏之族。使斗辛居郧,以无忘旧勋。辛,子旗之子郧公辛。○郧音云。

    冬,十二月,蒲馀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,郊公奔齐。公子铎逆庚与于齐。齐隰党、公子鉏送之,有赂田。莒赂齐以田。○鉏,仕居反。

    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,邢侯,楚申公巫臣之子也。雍子,亦故楚人。○鄐,许六反,又超六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邢侯”至“楚人”正义曰:巫人、雍子,皆故楚人也。襄二十六年传称“巫臣奔晋,晋人与之邢”“雍奔晋,晋人与之鄐”则鄐是雍子之田也。邢侯,巫臣之子,而得与之争鄐者,孔晁注《晋语》云:“邢与鄐比争疆界。”

    久而无成。士景伯如楚,士景伯,晋理官。叔鱼摄理。摄,代景伯。

    [疏]“叔鱼摄理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晋语》云:“士景伯如楚,叔鱼为赞理。”孔晁云:“景伯,晋理官,叔鱼佐之。景伯聘楚,叔鱼专断。”

    韩宣子命断旧狱,罪在雍子。雍子纳其女于叔鱼,叔鱼蔽罪邢侯。蔽,断也。○命断,丁乱反,注同。蔽,必世反,注同,徐甫世反,士补弟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蔽断也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周礼·大司寇》云:“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蔽之”郑玄云:“蔽之,断其狱讼也。”《尚书·康诰》云:“服念五六日,至于旬时,丕蔽要囚。”孔安国云:“服膺思念五六日,至于十日,至于三月,乃大断之。”皆以蔽为断,是相传为说。

    邢侯怒,杀叔鱼与雍子于朝。宣子问其罪于叔向。叔向曰:“三人同罪,施生戮死可也。施,行罪也。雍子自知其罪,而赂以买直,鲋也鬻狱,邢侯专杀,其罪一也。已恶而掠美为昏,掠,取也。昏,乱也。○鬻,羊六反,卖也。掠音亮。贪以败官为墨,墨,不絜之称。○败,必迈反,又如字。称,尺证反。杀人不忌为贼。忌,畏也。《夏书》曰:‘昏、墨、贼,杀。’《逸书》。三者皆死刑。皋陶之刑也。请从之。”乃施邢侯,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巿。仲尼曰:“叔向,古之遗直也。言叔向之直,有古人遗风。○陶音遥。乃施,如字。服云:施罪于邢侯也。孔晁注《国语》云:废也,尸氏反。

    [疏]“乃施”至“于市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晋语》说此事云“叔向既对宣子,邢侯闻之而逃,遂施邢侯氏”孔晁云:“废其族也。”则《国语》读为“弛”训之为废。《家语》说此事亦为“弛”王肃注云:“弛,宜为施,施行也。”服虔云:“施罪于邢侯。”施犹劾也。邢侯亡,故劾之。杜无注,当从施也。成十七年,晋杀三郤,皆尸于朝此尸于巿者,以其贱故也。

    治国制刑,不隐于亲,谓国之大问,已所答当也。至于他事,则宜有隐。○当,丁狼反。三数叔鱼之恶,不为末减。末,薄也。减,轻也。以正言之。○数,色主反,又色具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末,武葛反。

    [疏]“三数”至“末减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三度数叔鱼之恶,不为薄轻。言皆重厚,极言之也。三者,即下云“数其贿也”、“称其诈也”、“言其贪也”是也。服虔读减为咸,下属为句。不为末者,不为末<杀米}隐蔽之也。咸曰义也,言人皆曰叔向是义,妄也。

    曰义也夫,可谓直矣。于义未安,直则有之。○夫,旧音扶,一读芳于反,下同。平丘之会,数其贿也,谓言卖货无厌。以宽卫国,晋不为暴。归鲁季孙,称其诈也,谓言鲋也能。以宽鲁国,晋不为虐。邢侯之狱,言其贪也,以正刑书,晋不为颇。三言而除三恶,加三利,三恶,暴、虐、颇也。三恶除,则三利加。○颇,普何反。

    [疏]注“三恶暴虐颇”

    ○正义曰:《尚书》武王数纣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